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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服用地,我貌似记得在国家对土地正规分类中是没有这个专有名词的,但实际上是存在的。
其实也是商业用地的范围,但现在许多地方为了变相开发用地,基本默认了“商服用地”这个概念,按道理这种商业用地是不能开发住宅出售的(土地产权只有40年),顶多做些办公场所、员工宿舍之类,是不可以对社会作为居家住宅出售的。
由于前期房地产火爆,开发商为了尽快变现或回笼资金,就在商业项目中搞这么个东西。这样一来两边占便宜:1.土地出让价格较低(有的甚至享受招商引资优惠),2.快速套现部分资金及获取利润。
要知道,一般的大型商业项目投入大,周期长,还有很多不确定性,为了降低风险及利润最大化,就催生了这么个“商服用地”。
这一般与当地政府默许有很大关系,现在也有不少地方在清理这个现象。因为这对其他开发单位及购房者来讲是不公平的(40年产权,正规住宅70年)
法律分析:商服用地属于商业用地,只需在规划之初就申请建设公寓住宅房类型,经过规划局审批后,房管局允许在商服用地上建设的房产办理产权证;商服用地其产权为40年的商业性质,但需按商业房产进行缴纳相关的税费,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按商业用地进行补缴土地出让金,也不能按普通住宅那样产权到期后自动延期。
法律依据: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,有下列情形之一,确需要征收房屋的,由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:
(一)国防和外交的需要;
(二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;
(三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防灾减灾、文物保护、社会福利、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;
(四)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;
(五)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、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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